(2017)粤01民终13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广东冠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国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冠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国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1353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冠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577号天隆花苑二楼203室。法定代表人:韩香,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广东五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星叶,广东五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国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直街30号之一华翰大厦3楼A。诉讼代表人:广州市国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破产清算管理人: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倪烨中。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佳佳,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丘文杏,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广东冠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雄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国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龙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6民初177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二审查明,冠雄公司在一审起诉状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国龙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3479694元;2、判令国龙公司支付逾期滞纳金3479694元(自2007年6月1日起暂计至2016年3月4日,按每月1‰计),并计至国龙公司实际偿付全部欠款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由国龙公司负担。冠雄公司并提供国龙公司欠费明细表予以证明,明细表中欠费时段为2007年5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欠费金额为3479694元。在一审庭审中,冠雄公司明确其诉讼请求为:国龙公司支付2007年5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的物业管理费3479694元及其滞纳金(以当月拖欠的物业管理费为本金,自下月1日起计付至付清之日止,按照每日1‰标准计算,违约金总额以不超过本金为限)。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冠雄公司起诉要求国龙公司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时间段有误,与诉讼请求的总金额不符,也与冠雄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一致,一审对此未审查清楚,并以冠雄公司的诉请已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为由,判决驳回冠雄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遗漏审理冠雄公司的部分诉讼请求,违反了诉讼程序。为查清事实,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本院对本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6民初1779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广东冠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0516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刘贤君审判员 韩志军审判员 刘 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眭 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