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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5执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袁春梅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春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5执397号被执行人袁春梅,女,生于1994年12月7日,汉族,住四川省高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2017)川1525刑初93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31日向被执行人袁春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袁春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罚金2000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50元,共计20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袁春梅的银行存款2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银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