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2民初1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30
案件名称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赖海荣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赖海荣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2民初1971号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建国中路99号。法定代表人:张晨,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浙江天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洋,浙江天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赖海荣,女,197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银行)为与被告赖海荣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支付透支款本金89757.9元、利息5134.14元、滞纳金4040元(利息暂计至2016年8月29日,此后以本金84747.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至本息结清日);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1.合同签订情况:2012年4月22日,被告赖海荣向原告联合银行申请个人信用卡一张,并表示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并愿意遵守领用合约的各项规定。2.透支额度:117000元。3.收费和计息: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全额还款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信用卡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之前偿还最低款项的,除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收滞纳金,最低1元,最高500元。4.欠款情况:截至2016年8月28日,被告尚欠透支本金89757.9元、利息5134.14元、滞纳金4040元。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提交的个人信用卡申请表以及承诺遵守《杭州联合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系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使用信用卡透支后未及时还款,按领用合约的相关规定,应及时向原告归还透支金额。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赖海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信用卡透支本金89757.9元、利息5134.14元、滞纳金4040元,并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8%的标准支付原告自2016年8月29日至本息结清之日止的利息。如被告赖海荣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73元,由被告赖海荣负担。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赖海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方亚新人民陪审员 赵惠健人民陪审员 骆仕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姚云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