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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6民初2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周宝琴与池毓泓、林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宝琴,池毓泓,林丽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6民初2054号原告:周宝琴,女,198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尤溪县。被告:池毓泓,男,197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尤溪县。被告:林丽平,女,1982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尤溪县。原告周宝琴与被告池毓泓、林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周宝琴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周宝琴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其对池毓泓、林丽平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周宝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宝琴撤诉。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3元,由周宝琴负担。审判员  董继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益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