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4执17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管冬生、郑梅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管冬生,郑梅兰,喻金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04执17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管冬生,男,196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被执行人郑梅兰,女,196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被执行人喻金宝,男,196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04民初728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到期债务人民币900000元及息、诉讼费7485和执行费用1147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017年6月20日,本院以(2017)浙1004执176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喻金宝和郑梅兰共同所有的位于黄岩区城关镇海棠居朱砂街13号的房屋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台房权证黄字第××号;土地证号:12××0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喻金宝和郑梅兰共同所有的位于黄岩区城关镇海棠居朱砂街13号的房屋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台房权证黄字第××号;土地证号:12××02)。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汪东军执 行 员 毛奇奇执 行 员 应 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潘柳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