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3民初4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戴夕文与安徽健锐楼宇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桑小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夕文,安徽健锐楼宇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桑小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民初4685号原告:戴夕文,男,197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亮,安徽百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司杰,安徽百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安徽健锐楼宇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法定代表人:江小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桑小静,女,汉族,1971年4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原告戴夕文诉被告安徽健锐楼宇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桑小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戴夕文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健锐楼宇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桑小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戴夕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戴夕文撤回对被告安徽健锐楼宇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桑小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320元、保全费2940元,合计7260元,由原告戴夕文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文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