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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刑更2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罪犯陈XX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XX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2225号罪犯陈XX,男,汉族,1959年10月26日生,大学文化,安徽省太和县人,现在安徽省蜀山监狱服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2日作出(2013)阜刑初字第001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XX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没收个人财产四十五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四十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蜀山监狱以罪犯陈XX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6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17年6月19日在安徽省蜀山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庐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晓润、李功来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指派干警吴兆洋、洪弘,罪犯陈XX、证人姚默凡等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蜀山监狱以罪犯陈XX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安徽省庐州人民检察院监督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陈XX提请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陈XX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02月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二次。另查明,该犯案发后退缴了全部赃款,并履行了全部财产刑。上述事实,有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阜刑初字第00157号刑事判决、(2017)皖12执恢字第2号刑事裁定、交款单据、罪犯本人的供述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XX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系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案经本院刑事审判专委会讨论,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内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XX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4月28日起至2029年8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琳审 判 员  姚本茹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葛 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