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691执9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陈家芝与王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家芝,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91执9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家芝。被执行人:王伟。申请执行人陈家芝与被执行人王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0691民初28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支付赔偿款60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以(2017)鲁0691执914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王伟的银行存款6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伟的银行存款5000元至本院账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长江路支行,户名: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账号:15392201040005142)。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忠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梦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