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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5执1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高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1430号申请执行人高某。被执行人刘某某。申请执行人高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5民初67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某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履行偿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以(2017)陕0825执1430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刘某某的银行账户和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定边县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执行费9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待兑付款项时予以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5执143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屈文学审 判 员  孙海宏代理审判员  董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卜晓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