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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5民初3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郭麦娟与尚修瑞、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麦娟,尚修瑞,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民初3592号原告:郭麦娟,女,1974年6月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洛阳市人,住洛阳市涧西区。委托代理人:时海霞,河南松盛永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尚修瑞,男,196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体育场路13号原法院办公室6、7层。法定代表人:许冬梅,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郭麦娟诉被告尚修瑞、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郭麦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郭麦娟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孟帆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晴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