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6民初3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天晟建筑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天晟建筑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16民初3657号原告:南京天晟建筑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胜太西路28号欧陆经典27-401。法定代表人:何从宝,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兴,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昕,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南京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紫金(江宁)科技创业特别社区(江宁区秣陵街道秣周东路11号)。法定代表人:许世华,总经理。原告南京天晟建筑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南京天晟建筑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天晟建筑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314元,由原告南京天晟建筑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甘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