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381民初276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湖北闽盛实业有限公司与程庆希、严忠干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闽盛实业有限公司,程庆希,严忠干,严月琴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381民初2768号之二原告:湖北闽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水市广水办事处芦兴店西河商业广场。法定代表人:蔡水沟,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程庆希,男,196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连江县人,住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被告:严忠干,男,1973年1月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连江县人,住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被告:严月琴,女,197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连江县人,住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闽盛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程庆希、严忠干、严月琴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8月21日,原告湖北闽盛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程庆希、严忠干、严月琴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北闽盛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闽盛实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8000元,减半收取计19000元,由原告湖北闽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伟审 判 员 周勇军人民陪审员 余森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应金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