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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81执6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耿恩忠、郜东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恩忠,郜东河,河北可耐特玻璃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81执696-1号申请执行人耿恩忠,男,汉族,1968年4月20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联系方式。被执行人郜东河,男,1958年4月7日出生,住所地衡水市冀州区被执行人河北可耐特玻璃钢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冀州区兴华南大街1198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冀1181民初571号,于2017年8月17日向被执行人郜东河、河北可耐特玻璃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郜东河、河北可耐特玻璃钢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郜东河、河北可耐特玻璃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郜东河名下车牌号为京Q×××××号轿车,扣押至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本裁定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 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殷广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