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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02民初3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段许泽与临汾市家福乐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许泽,临汾市家福乐连锁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晋1002民初3516号原告:段许泽,男,汉族,某某年某月某日出生,现住某某市某某区某某名苑。被告:临汾市家福乐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某某市某某路某某小区某某角。法定代表人:段瑛,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段跃华,男,汉族,某某年某月某日出生,系该公司业务经理。原告段许泽与被告临汾市家福乐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庭前调解。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款157752.94元及利息(以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息,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查明,2017年7月20日,临汾市尧都区瑞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告签订《债权让与协议书》,将其对被告临汾市家福乐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享有的157752.94元债权转让给原告段许泽,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57752.94元的债务,并自愿放弃对利息的主张。以上为本案事实。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被告一致同意被告临汾市家福乐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欠原告段许泽157752.94元。二、被告临汾市家福乐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前偿还原告段许泽4万元;2017年9月30日前偿还原告3万元;2017年10月31日前偿还原告3万元;2017年11月30日前偿还原告3万元,剩余27752.94元被告临汾市家福乐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段许泽偿还完毕。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3456元减半收取1728元,由原告段许泽负担。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永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闫洁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