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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4民终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抚顺市东洲区碾盘乡新太河村第七村村民小组与赵丹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抚顺市东洲区碾盘乡新太河村第七村村民小组,赵丹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4民终8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抚顺市东洲区碾盘乡新太河村第七村村民小组。住所地:抚顺市东洲区碾盘乡新太河村。负责人:万克满,该小组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梅,辽宁久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丹,女,1984年8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国君(赵丹父亲)。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树森(赵丹舅舅)。上诉人抚顺市东洲区碾盘乡新太河村第七村村民小组因与被上诉人赵丹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2017)辽0403民初3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抚顺市东洲区碾盘乡新太河村第七村村民小组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抚顺市东洲区碾盘乡新太河村第七村村民小组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抚顺市东洲区碾盘乡新太河村第七村村民小组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抚顺市东洲区碾盘乡新太河村第七村村民小组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明明审 判 员  赵世平代理审判员  张庆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宋秀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