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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3执罚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寿阳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寿阳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7)浙0683执罚74号被罚款人:寿阳松,男,197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嵊州市百利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寿阳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寿阳松拒不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如下:对寿阳松罚款500元,限在2017年7月22日前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后,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