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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4民初18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上海中技物业发展公司与胡国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中技物业发展公司,胡国川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4民初18897号原告:上海中技物业发展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徐左正,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勤明。被告:胡国川,男,195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原告上海中技物业发展公司与被告胡国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上海中技物业发展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同时向法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海中技物业发展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汪俭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薛 欢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