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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81执1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江山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毛文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江山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毛文娟,姜飞,毛江军,陈小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81执1065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江山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579307457J,住所地江山市市区虎山一街56号。法定代表人李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文涛,系其员工。被执行人:毛文娟。被执行人:姜飞。被执行人:毛江军。被执行人:陈小英。浙江江山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与毛文娟、姜飞、毛江军、陈小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6)浙0881民初44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浙江江山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毛文娟、姜飞归还借款本金190436.04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毛江军、陈小英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毛江军系列被执行案件中,因被执行人毛江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对其予以司法拘留十五日。经查,被执行人毛文娟患有重度抑郁症。另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姜飞名下浙H138**车辆,因未扣押暂时无法处置,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毛文娟、姜飞、毛江军、陈小英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江山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毛文娟、姜飞、毛江军、陈小英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881执106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刘荣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郑阳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