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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1民初1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钟喜义与侯殿栋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喜义,侯殿栋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1民初1523号原告:钟喜义,男,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侯殿栋,男,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钟喜义与被告侯殿栋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钟喜义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喜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喜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预收25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钟喜义负担。审判员  周连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邢双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