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1民初1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钟喜义与侯殿栋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喜义,侯殿栋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1民初1523号原告:钟喜义,男,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侯殿栋,男,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钟喜义与被告侯殿栋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钟喜义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喜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喜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预收25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钟喜义负担。审判员 周连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邢双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