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2刑初1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陈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2刑初1042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1983年12月29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武汉市武昌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岸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武岸检岸诉刑诉[2017]12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2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某在武汉市江岸区黄埔大街与九万方路交汇路口,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将5颗麻果及少量“冰”贩卖给杜某,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陈某身上搜缴麻果8颗和1包“冰”。经称量,上述麻果及“冰”共重1.69克。经鉴定,上述麻果及“冰”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具有自愿认罪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至3,000元。被告人陈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2017年4月21日起至2017年10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桂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