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2民初2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钟万春与高国民、桦甸市国民汽车皮件财产损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2民初2595号原告:钟万春,男,1968年7月25日生,住吉林省桦甸市。被告:高国民,男,1973年5月8日出生,住吉林省桦甸市。被告:桦甸市国民汽车皮件。其他情况不详。原告钟万春与被告高国民、桦甸市国民汽车皮件财产损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钟万春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钟万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钟万春负担。审判员 赵宏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冷文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