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122执保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新恒、曹根生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新恒,曹根生,衡水绿鑫牧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2执保121号申请人:张新恒,男,196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邑县。被申请人:曹根生,男,196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武邑县。被申请人:衡水绿鑫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根生。地址:武邑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新恒与被执行人曹根生、衡水绿鑫牧业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邑县人民法院(2017)冀1122财保48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明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贾 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