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2民初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邓清田与薛立国、中维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红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红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清田,薛立国,中维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金圆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2民初906号原告:邓清田,男,197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万州区人,住万州区,委托代理人:彭小欢、张鹏,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彭小欢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张鹏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薛立国,男,,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住,被告:中维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少兰,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旭康,湖北卓创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湖北金圆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剑锋,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阮刚,湖北实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清田与被告薛立国、中维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金圆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邓清田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邓清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故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清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320元,减半收取,8,660元由原告邓清田负担。审判长 石卫国审判员 吴恒恩审判员 赵学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