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9民初1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刘浩与李林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浩,李林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9民初1468号原告:刘浩,男,1992年7月23日出生,回族,农民,住保定市徐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辉,保定市徐水区鲁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林峰,男,1992年5月26日出生,现住保定市高开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卫国路259号。负责人:张家谋,为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玉霞,河北泮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浩与李林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刘浩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浩撤诉。案件受理费671元,由原告刘浩负担。审判员 王秀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香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