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5民初2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昌乐县江源纺织有限公司、潍坊龙泉珠宝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县江源纺织有限公司,潍坊龙泉珠宝有限公司,郝德宝,张丽云,郝迎新,刘强,马俊芝,王建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5民初2974号申请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跃峰,董事长。被申请人:昌乐县江源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郝德宝,总经理。被申请人:潍坊龙泉珠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俊芝,总经理。被申请人:郝德宝。被申请人:张丽云。被申请人:郝迎新。被申请人:刘强。被申请人:马俊芝。被申请人:王建队。申请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昌乐县江源纺织有限公司、潍坊龙泉珠宝有限公司、郝德宝、张丽云、郝迎新、刘强、马俊芝、王建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昌乐县江源纺织有限公司、潍坊龙泉珠宝有限公司、郝德宝、张丽云、郝迎新、刘强、马俊芝、王建队银行存款3459504.01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与其相应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459504.01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方晓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