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4执3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钱林杰、胡崇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林杰,胡崇峋,胡艳华,浙江安居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7)浙0784执3693号申请执行人钱林杰,男,1969年10月20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胡崇峋,男,1965年10月29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胡艳华,女,1968年10月7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浙江安居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泉溪镇王山头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44123337。法定代表人胡艳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钱林杰与被执行人胡崇峋、胡艳华、浙江安居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浙江安居工贸有限公司所有车牌号为浙G×××××、浙G×××××、浙G×××××汽车各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行人浙江安居工贸有限公司所有车牌号为浙G×××××、浙G×××××、浙G×××××汽车各一辆。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俞小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军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