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2民初3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赵资琴与巴林左旗农电局碧流台镇供电所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资琴,巴林左旗农电局碧流台镇供电所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2民初3987号原告:赵资琴,男,196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证号码:×××。被告:巴林左旗农电局碧流台镇供电所,住所地巴林左旗碧流台镇五香营子村。法定代表人:李永生,系供电所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资琴与被告巴林左旗农电局碧流台镇供电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赵资琴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资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资琴负担。审判员 王成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燕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