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2民初2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马跃朋诉于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跃朋,于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民初2760号原告:马跃朋,男,195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于洋,男,汉族,1966年11月9日出生,住长春市。本院受理原告马跃朋诉被告于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于洋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长春市净月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被告于洋实际居住地为长春市净月街道力旺委122组棠棣小区A12栋2门104室,应当以居住地长春市净月街道力旺委122组棠棣小区A12栋2门104室确定管辖法院,该案应当由长春市净月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于洋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长春市净月区人民法院。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相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