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82执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市支行、吴有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市支行,吴有金,陆巧珍,刘稳舟,张法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82执42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市支行。住所地:武穴市北川路***号。负责人:夏凯,男,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吴有金,男,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被执行人:陆巧珍,女,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系吴有金的妻子。被执行人:刘稳舟,男,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被执行人:张法基,男,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市支行诉吴有金、陆巧珍、刘稳舟、张法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的(2016)鄂1182民初1804号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吴有金、陆巧珍、刘稳舟、张法基未按期履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市支行于2017年3月13日申请执行。现查明,张法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张法基银行存款14649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彭建忠执行员 查志斌执行员 陆大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建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