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7执19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支行与被执行人陈某、杨某、陈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某支行,陈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7执19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支行。被执行人:陈某。被执行人:杨某。被执行人:陈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支行与被执行人陈某、杨某、陈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某、杨某、陈某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支行也未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及被执行人陈某、杨某、陈某下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金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金浒民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付全球人民陪审员 周敏芳人民陪审员 邓乐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万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