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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7执19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支行与被执行人陈某、杨某、陈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某支行,陈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7执19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支行。被执行人:陈某。被执行人:杨某。被执行人:陈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支行与被执行人陈某、杨某、陈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某、杨某、陈某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支行也未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及被执行人陈某、杨某、陈某下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金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金浒民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付全球人民陪审员  周敏芳人民陪审员  邓乐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万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