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2执恢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立科与陈国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立科,陈国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2执恢172号申请执行人李立科被执行人陈国军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3)萨商初字第2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立科于2014年6月23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国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届时被执行人陈国军没有履行,法院遂冻结了被执行人陈国军的工资。后被执行人陈国军将15411元现金交到了法院,另从其他案件中转来现金1315元,合计16726元。法院将其中的16577元(包括借款7000元、利息8000元、案件受理费175元、邮寄费66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336元)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李立科,另149元缴纳了执行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3)萨商初字第29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国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化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