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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03民初1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张翠英、李春山等与漯河盛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翠英,李春山,漯河盛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民初1786号原告张翠英,女,汉族,1966年6月7日生,住漯河市召陵区。原告李春山,男,汉族,1963年7月20日生,住漯河市郾城区。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魏宏献,河南平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漯河盛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郾城区辽河路西段路北。法定代表人苏兆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宝珠,河南平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原告张翠英、李春山诉被告漯河盛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张翠英、李春山在其提起诉讼中,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翠英、李春山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30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罗文学审 判 员  张卫平人民陪审员  王春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康有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