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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5执3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江苏亚东朗升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与江苏长乐纤维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亚东朗升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江苏长乐纤维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C}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585执3434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亚东朗升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经济开发区富阳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91092895G。 负责人:李俊,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白天宝,该公司法务。 被执行人江苏长乐纤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璜泾镇新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5603192719。 法定代表人:周志刚,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苏亚东朗升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苏0585民初37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江苏长乐纤维科技有限公司未能按本院(2017)苏0585执3434号执行通知的规定履行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苏长乐纤维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8168.01元;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江苏长乐纤维科技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永生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展鹏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