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3民初2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内蒙古海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翠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海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翠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3民初2723号原告:内蒙古海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法定代表人:吴剑洲,该公司物业总监。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恺,男,1981年10月3日出生,回族,该公司法务总监,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梦,女,1993年5月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专员,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被告:张翠荣,无固定职业,现住呼和浩特市。原告内蒙古海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翠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内蒙古海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海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内蒙古海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 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雪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