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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03民初1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邵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曾朝晖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邵阳市佳和商贸公司,肖配成,曾朝晖,肖珂,邵阳市同得利商贸有限公司,朱雅夫,曾纪锋,邵阳市合一商贸有限公司,田冬梅,杨凯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03民初1121号原告邵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立新路;法定代表人李自青,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旭煌。被告邵阳市佳和商贸公司,住所地:邵阳市火车站乡跃进村5组;法定代表人:肖配成。被告肖配成。被告曾朝晖。被告肖珂,系肖配成女儿。被告邵阳市同得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得丰市场4栋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914305006828167005;法定代表人:曾纪锋。被告朱雅夫。被告曾纪锋。被告邵阳市合一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湘运市场46栋12号门面。法定代表人:田冬梅。被告田冬梅。被告杨凯。原告邵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邵阳市佳和商贸公司、肖配成、曾朝晖、肖珂、邵阳市同得利商贸有限公司、朱雅夫、曾纪锋、田冬梅、杨凯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邵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撤回对被告被告邵阳市佳和商贸公司、肖配成、曾朝晖、肖珂、邵阳市同得利商贸有限公司、朱雅夫、曾纪锋、田冬梅、杨凯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被告被告邵阳市佳和商贸公司、肖配成、曾朝晖、肖珂、邵阳市同得利商贸有限公司、朱雅夫、曾纪锋、田冬梅、杨凯的诉讼。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邵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 判 员 夏月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尹 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