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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民终1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葛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葛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关学海,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民终13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葛虹,女,196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睿,安徽京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开发区19号街坊道清路开元家园综合楼一区主楼第一至六层。负责人:崔建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威,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关学海,男,196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公务员小区北区。负责人:林永兴,该公司经理。上诉人葛虹因与被上诉人关学海、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17)皖1622民初29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本院二审期间,出现了新证据,可能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17)皖1622民初297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葛虹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程 斌审 判 员  任 静代理审判员  李英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 瑞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