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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4民终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宏西吉公司与彭水丰裕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奥克混凝土彭水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宏西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奥克混凝土有限公司彭水分公司,重庆晋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彭水丰裕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4民终7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宏西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加州花园A3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815852585。法定代表人:任应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XX,男,重庆宏西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洁,重庆钜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奥克混凝土有限公司彭水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葭街道镇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678697702J。主要负责人:关再荣,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伟,重庆市彭水县桑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晋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南路11号浩博天庭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50074746X。法定代表人:平德俊,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祥敏,重庆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水丰裕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葭街道高家台居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683927242Y。法定代表人:冯永昌,该公司经理。上诉人重庆宏西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西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奥克混凝土有限公司彭水分公司(以下简称奥克混凝土彭水分公司)、重庆晋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阳公司)、彭水丰裕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丰裕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年5月23日作出的(2016)渝0243民初44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宏西吉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邮寄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上诉。本院认为,宏西吉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宏西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8000元,减半收取24000元,由重庆宏西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谭   中   宜审 判 员 何      玉审 判 员 万   永   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翟维玲书记员简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