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2执异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刘迎松与刘水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水金,刘迎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2执异69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刘水金,男,194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申请执行人刘迎松,男,1951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迎松与被执行人刘水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水金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本案已执行完毕,要求解除对其银行存款账户的冻结,返还超标的执行的案款。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本院在审查期间,被执行人刘水金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刘水金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被执行人刘水金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芹审判员 王晓峰审判员 朱金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余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