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922民初2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邵伟民与胡春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彰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彰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伟民,胡春福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922民初2173号原告:邵伟民,男,197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彰武县西六家子乡。被告:胡春福,男,农民,住辽宁省彰武县西六家子乡。原告邵伟民与被告胡春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邵伟民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伟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伟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邵伟民负担。审判员 赵立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铭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