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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922民初2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邵伟民与胡春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彰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彰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伟民,胡春福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922民初2173号原告:邵伟民,男,197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彰武县西六家子乡。被告:胡春福,男,农民,住辽宁省彰武县西六家子乡。原告邵伟民与被告胡春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邵伟民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伟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伟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邵伟民负担。审判员  赵立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铭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