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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1民催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江西奋发科技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西奋发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11民催4号申请人:江西奋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陈明谈,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家发,男,197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申请人江西奋发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3月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2017年8月18日前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江西奋发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0500053/24202284、票面金额为20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为中建不二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民生银行长沙东塘支行,收款人为长沙启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7年1月18日,到期日为2017年7月18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西奋发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共计1300元,由申请人江西奋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建国审判员  宁昊杰审判员  张松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唐梦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