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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1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刘雅鹏与王丽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雅鹏,王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1460号申请执行人:刘雅鹏,女,1994年6月5日生,满族,户籍地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被执行人:王丽,女,1995年7月15日生,布依族,户籍地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城关镇。本院在执行刘雅鹏与王丽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3076.6元,案件受理费127元,尚无执行回款。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青霞审判员  庞立海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姜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