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3民初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罗科崇与陈世发、谢代斌、庞春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科崇,陈世发,谢代斌,庞春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3民初429号原告罗科崇,男,现年46岁,住盐源县下海乡。被告陈世发,男,现年43岁,住盐源县下海乡。被告谢代斌,男,现年54岁,住重庆市大足区。被告庞春富,男,现年43岁,住盐源县下海乡。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科崇与被告陈世发、谢代斌、庞春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科崇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科崇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科崇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8.00元,由原告罗科崇负担。审 判 长 刘永洪审 判 员 解庭贵人民陪审员 阿福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朋好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