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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民初8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上海乾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厦门顺清远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谢金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乾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厦门顺清远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谢金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8676号原告:上海乾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大渡河路525号406室乙。法定代表人:方坚栋,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海鹰,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梅羽,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厦门顺清远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东浦二里18号D栋2502室。法定代表人:谢金明。被告:谢金明,男,196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梦,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志文,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乾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顺清远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谢金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上海乾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海乾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乾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1800元,减半收取计40900元,由原告上海乾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钟琳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