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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9民初2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李立生与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曹妃甸运输分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立生,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曹妃甸运输分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9民初2758号原告:李立生,男,195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丰南区。被告: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曹妃甸运输分公司,住所地唐海镇交化街。负责人:刘敬川,该公司经理。李立生与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曹妃甸运输分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李立生于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立生撤诉。案件受理费1188元,减半收取计594元,由李立生负担。审判员  韩叶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书记员  刘红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