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23民初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吴某某1、吴某某2、吴某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吴某某1,吴某某2,吴某某3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23民初495号原告:田某某,女,195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凤凰县人,居民,住湖南省凤凰县沱江镇。委托代理人:杨秀清,凤凰县明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某某1,男,1981年1月30日出生,苗族,湖南省凤凰县人,居民,住湖南省凤凰县沱江镇。被告:吴某某2,女,1980年1月5日出生,苗族,湖南省凤凰县人,居民,住湖南省凤凰县沱江镇。委托代理人:石琳莉,湖南延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某3,女,1986年2月18日出生,苗族,湖南省凤凰县人,居民,住湖南省凤凰县沱江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与被告吴某某1、吴某某2、吴某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对被告吴某某1、吴某某2、吴某某3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田某某承担。审 判 员 吴金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杨 茜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