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民初10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徐玉锋与被告西安安芯二手车经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玉锋,西安安芯二手车经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陕0112民初10241号原告徐玉锋,男,汉族。被告西安安芯二手车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沣东新城三桥街办天台七路农业技术界中心院内**号。注册号610140100010002。法定代表人仝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锦朝,男,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委托代理人苏海峰,男,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原告徐玉锋与被告西安安芯二手车经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时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解除原、被告所签订的二手车销售合同;2、被告退还原告所交购车定金12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5日,在被告公司院内,因被告保证出售给原告的现代陕AQ50**号二手车绝对没问题,原告向被告交纳了购车定金12000元,但在原告试车时,该车存在不能启动无法使用的问题,原告向被告要求退还定金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如上所述。被告辩称,其所出售给原告的车辆不存在任何问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解除原、被告于2017年7月5日签订的销售合同。二、被告西安安芯二手车经销有限公司于本调解生效之日向原告退还购车定金6000元(已履行)。三、双方因该销售合同产生的纠纷一次性解决,此后再无争议。四、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50元,退还原告50元。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张鲜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茜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