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26执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王樱洁与被万朝敬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樱洁,万朝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6执259号申请执行人王樱洁,女,1963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被执行人万朝敬,男,197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泌民初字第0001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樱洁与被执行人万朝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万朝敬暂时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7)豫1726执25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永建审判员  史春光审判员  陈有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书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