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02民初3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洪德与仵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德,仵海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02民初3631号原告:张洪德,男,196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如,安徽佑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3416201120116571。被告:仵海燕,女,197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元荣,安徽香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3416201710574678。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洪德与被告仵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洪德于2017年8月21日以与被告私下协商为由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张洪德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洪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张洪德负担。审判员 李献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