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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02执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王兴花与被执行人王秀文、王秀平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兴花,王秀文,王秀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02执829号申请执行人王兴花。被执行人王秀文、王秀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兴花与被执行人王秀文、王秀平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双方已经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给付完毕,申请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河市爱辉区法院(2007)爱民初字第7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 祥审判员 蓝晓娜审判员 吴勇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姜忠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