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02执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王兴花与被执行人王秀文、王秀平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兴花,王秀文,王秀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02执829号申请执行人王兴花。被执行人王秀文、王秀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兴花与被执行人王秀文、王秀平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双方已经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给付完毕,申请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河市爱辉区法院(2007)爱民初字第7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 祥审判员 蓝晓娜审判员 吴勇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姜忠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