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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03执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万书蕊申请执行刘如雯、王科铃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书蕊,刘如雯,王科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03执60号申请执行人万书蕊。被执行人刘如雯。被执行人王科铃。申请执行人万书蕊申请执行刘如雯、王科铃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当事人需要私下协商,申请人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刘如雯、王科铃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宛龙民三初字第3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 林审判员 惠子强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红占 来源:百度搜索“”